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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银行25亿元贷款后转贷谋利这家公司高管获刑

资讯2021-04-14 18:23:57  阅读:87310+ ·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获银行25亿元贷款后转贷谋利这家公司高管获刑

  原标题:21说案丨获银行25亿元贷款后转贷谋利 这家公司高管获刑

  一方面是很多的企业“嗷嗷待哺”拿不到银行的贷款,另一方面却是部分企业获得超额的融资,自己用不了还对外转贷谋利。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案号为(2019)吉0402刑初105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一家名为吉林省太阳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太阳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犯高利转贷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太阳神公司成为吉林交投的子公司后,获得了金融机构25亿元的融资,该公司负责人周某将其中的18.65亿元(含重复借款累计)转介其他公司,实际获取利息1.46亿元,刨去支付金融机构的利息还赚3800多万元。

  未完成的收购及背后的融资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周某是太阳神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高利转贷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2019年1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另一被告人刘某是吉林省天旗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吉林省交投旗下子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受省交投指派代管太阳神公司财务。

  证人许某证言,为了实现把不良资产包转让给其他公司的目的,周某与其商议先购买太阳神公司,再把太阳神公司转让给吉林省交投。

  2015年,周某、许某等人合伙收购了太阳神公司,周某任法定代表人持股85%,许某让表弟代持股15%。2015年9月份,许某等与吉林交投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太阳神公司以13.7亿元(12.5亿现金,1.2亿资产包)价格转让给交投旗下长吉图文化公司和天旗地产公司,交投安排刘某代管太阳神公司财务。

  2015年10月,交投退出收购,许某、周某同意回购太阳神公司,但是没有资金。后交投答应帮助太阳神公司联系贷款,进而给交投13.7亿收购款并进行下一步大成玉米方面的业务,最终太阳神公司获得贷款25个亿。

  省交投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王某证实,2016年交投和太阳神公司法人周某达成收购协议,交投给太阳神公司12.5亿资金和一个1.2亿的资产包。后因为国家政策突然变了,公司无法收购,于是周某后来退给其公司13.7亿元资金用来回购太阳神公司,1.2亿资产包太阳神公司留下了。

  公诉机关指控,周某和刘某利用太阳神公司及太阳神公司旗下长春大学旅游学院日常资金运营使用等名义,分三次从西部信托及新疆汇和银行贷款共计25亿元(经查该25亿资金系通过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使用资管计划形式进行委托贷款,实际出资人为乾安县农村信用社、吉林郭尔罗斯农村商业银行、长吉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高价转贷8家企业

  获得贷款后,周某等人将该贷款中的13.7亿元作为回购太阳神公司的回购款支付给吉林省交投公司,2000万元还给新疆汇和银行,余下贷款在被告人周某决定并由被告人刘某具体负责的情况下,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转贷给吉林省国信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市胜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建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吉林建龙钢铁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广烨热力有限公司、吉林大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吉林铁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从而收取高额利息。

  经辽源吉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2016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使用贷款资金以太阳神公司名义先后借给八家公司共计人民币18.65亿元(含重复借款累计),实际获取利息146亿元。经吉林信阳会计师事务审计,太阳神公司对外转贷款项金额合计1,7.75亿元,收取相关利息金额合计1.46亿元,太阳神公司支付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利息金额合计1.07亿元,所得利息差额为386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

  周某的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周某构成高利转贷罪,本案是太阳神公司单位犯罪,周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事实,构成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周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高利转贷罪,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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