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胡志挺
4月14日,澎湃新闻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业内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意在规范意外伤害保险经营行为,保护意外伤害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
所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征求意见稿》明确,意外险按保险期限分为长期意外险和短期意外险。长期意外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意外险。短期意外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下的意外险。保险公司开发的激活注册式意外险产品的保险期间应不少于7天,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应在激活注册之后。
根据《征求意见稿》,短期意外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
在审批备案方面,对长期意外险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百科为负的新产品,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调整定价后的产品应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征求意见稿》也对意外险产品的销售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比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在代理协议中明确保险中介机构责任,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销售行为、客户信息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意外险业务,应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定,加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建设。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意外险业务违反《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的,监管部门将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同查同处,坚持同类业务同等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意外险业务应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
(二)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
(三)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
(四)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责任免除、虚假宣传等误导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行为;
(五)通过特别约定扩展保障范围,或将意外险赔款直接支付给事故责任方等方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扰乱市场秩序;
(六)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
(七)将短期意外险通过不改变原承保条件逐期续保、出具多张保单等方式变相替代长期意外险;
(八)向个人销售团体意外险;
(九)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
(十)以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不实宣传销售;
(十一)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针对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信息披露管理,《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同时间节点设置了相应的信披要求,比如从2023年起、2024年起,保险公司应增加披露的相关业务经营情况。
责任编辑:戴菁菁
原标题:银保监会就意外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明确11项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