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于2月23日公布,该案件于20年7月立案,由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经办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蒋晓桐
原标题:阿里巴巴文化上诉华为涉及作品传播权纠纷
天眼查APP显示,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于2月23日公布,该案件于20年7月立案,由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经办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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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阿里巴巴文化上诉华为涉及作品传播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