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评论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舒圣祥
往银行存100万元,5年后只剩1块钱?此事一经媒体报道,迅速引发热议。
据报道,山东枣庄的孙女士2009年在枣庄农商行存入100万元,5年后去取钱,却被银行告知存折上只有1元。在与银行交涉的过程中,孙女士还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孙女士存款及利息,今年7月,法院对银行实施强制执行,孙女士拿到自己的钱。
在银行存100万元,不见利息增长反而只剩1块钱;去法院起诉,银行却说存折是假的,报警举报她涉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孙女士这一连串的遭遇,既令人同情,更令人诧异。而所有的争议和不解,都指向了该案一个核心事实,即:孙女士有没有存入100万元的事实?如果有,这个钱又是怎么没的?
虽然枣庄农商行经过改制,但要查清孙女士是否有存入100万元,显然并不困难。但银行方面却否认与当事人“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且称孙女士“持有的存折经鉴定系伪造”。此外,枣庄农商行质疑孙女士案涉资金的来源,并以“长达近6年时间对存款不予管理,不符合常理”抗辩。银行如果怀疑储户资金有问题,当初就该即时处理,而不是存款出了问题,再来质问储户资金来源,储户也没有汇报的义务。反过来想,如果孙女士真伪造了存折,100万元存款纯属伪造,还敢堂而皇之去法院起诉,恐怕才真的不符合常理。
其实,此案的关键,既不是存款是否存在,也不是存折是否造假,而是客户的100万元存款,究竟是怎么没的?警方查明的情况是,储户资金被田某取走,银行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田某系取得了孙女士的授权进行取款或者田某与孙女士之间串通欺骗。每笔5万元以上取款,银行理当履行相应审核义务,枣庄农商行却没有核实储户身份证原件,存在明显过错。
虽然该案被银行“弄”得很复杂,甚至一度上升为刑事案件,但本质却很简单,那就是:储户的存款被他人取走,银行应否承担责任?答案再清晰不过了,当然应该。
案涉存款被田某取走,银行作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的金融机构,未尽到保证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导致储户的存款损失,就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如何追究这笔存款,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后,大可依据其他法律关系向田某或者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这也是另一桩案件了。
回到本案,枣庄农商行虽没有故意黑了储户的存款,但在网上被骂却一点都不冤:一者,储户存款可随便被他人取走,这无疑是巨大的系统风险,必须及时填补操作漏洞;二者,存款被储户之外的人取走了,就否认储户曾经存款的事实,这样的逻辑及抗辩行为可谓十分恶劣。
一言以蔽之,储户的存款没了,银行非但不打算负责,还让储户自证“我真的存过款”,否则就以伪造存折之名报警,这样的“奇葩逻辑”让人无法接受。倘若连这点基本的信任都没有,那谁还敢往这家银行里存钱?
责任编辑:潘翘楚
原标题:存100万5年后只剩1块银行被骂冤不冤